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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镇海发布
2024-07-23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为落实镇海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起来看↓

镇海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执行时间及对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镇海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订时间为准。

购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的,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的(包括同一家庭成员通过更名重新网签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车位车库等,不在补贴范围;企业购房、通过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夫妻析产及更名、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不在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宅。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不含税部分)1%的货币补贴(以房地产企业交付结算出具的全额购房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二手住宅。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二)二手住宅

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兑付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宅全额购房发票、完成二手住宅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含招宝山分中心)房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区房管中心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房管中心计算补贴额度、发放兑付,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兑付。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房管中心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当月申请,次月15日前发放到位)。

住建部门牵头,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五、资金保障

(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先期拨付部分资金到住建部门,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兑付。  

(二)区房管中心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月负责编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作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六、申领时限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开具全额购房发票六个月内、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六个月内,自行至房管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七、风险管理

(一)区房管中心对已通过购房补贴审核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止。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购房人如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须全额退返购房补贴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

(三)购房人退返购房补贴时,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八、监督管理

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企业网签并取消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等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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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编辑、一审:乌晓聪

二审:冯晓 终审:景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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